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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慈善会救助资助办事指南

2023-02-24 09:29

来源:本站

 鹤山市慈善会

救助资助办事指南



慈善医疗救助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以下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以及商业保险报销和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医保范围内外部分的自付费用(含普通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指定的非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必须药品和住院照料),给予适当比例救助,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二、慈善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慈善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纳入本市救助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一般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城乡易返贫致贫人口。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对象。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并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经政府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商业保险报销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70%,且家庭财产同时符合慈善救助财产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慈善医疗救助家庭财产有哪些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我市24个月的低保标准;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在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房屋或者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或继承权的房屋,不作居住用途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不超过1辆,但拥有购置价格在15万元及以上,5年以内的机动车辆视为超标;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但属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调查核实,视为无商事登记。

四、向哪个部门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办提出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填写《鹤山市慈善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签署《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五、申请慈善医疗救助是否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1.对于已纳入我市救助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慈善医疗救,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救助,并按规定提供申请所需材料。

2.对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慈善医疗救,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慈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3.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4.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

5.获得政府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理赔、社会帮扶的需提供有关救助、保险报销以及社会资助情况凭证;

6.申请人(家属)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七、慈善医疗救助申请的办理审核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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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哪种情形不予受理慈善医疗救助申请?

1.不按规定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的;

2.不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

3.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4.不如实申报接受报销、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情况的。


慈善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一、什么是慈善临时救助?

慈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陷入困境,经政府部门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慈善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慈善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出现严重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慈善救助财产规定条件的家庭。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在扣除政府部门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60%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经政府三重综合保障以及商业保险报销和社会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60%的;

3.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近期因突发急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近期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怎样申请慈善临时救助?

凡认为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办提出慈善临时申请,填写《鹤山市慈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签署《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申请慈善临时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

3.申请慈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4.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5.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6.因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催缴通知。

7.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学生证及教育支出相关证明;

8.因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需申请日前12个月内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住院照料(护工费)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

9.获得政府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理赔、社会帮扶的需提供有关救助、保险报销以及社会资助情况凭证;

10.申请人(家属)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

11.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五、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慈善临时救助办理流程与慈善医疗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一致。

(一)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除已纳入我市救助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外,其他支出型救助申请对象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需符合《鹤山市慈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有关规定。

支出型救助申请对象的共同生活成员认定和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现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8条、第11条规定执行,但对低保认定评估指标规定的残疾人、病患者、老年人等特殊对象的个人收入按实计算,不作扣减。

(二)对于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对象,不再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审核公示,由市慈善会根据镇(街)的调查结果,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直接给予救助,后续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慈善助学办理指南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慈善助学?

本市户籍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以及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救助范围:

1.申请人停学、休学、中途退学或毕业的;

2.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其他不应当给予资助的情形。

二、助学申请什么时候受理?

慈善助学在每年7月至8月期间受理申请,9月底前完成助学金审批发放工作。

三、怎样申请慈善助学?

凡符合助学条件的家庭,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填写《鹤山市困难家庭学生慈善助学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就读证明;

2.当年新考入大专以上的学生,提交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费注册单据。

四、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1.镇(街)公共服务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助学名单,加具意见后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市慈善会审批。

2.市慈善会自收到镇(街)公共服务办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按程序发放助学金,并将获得资助的学生情况,在慈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慈善危房改造办理指南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慈善危房改造资助?

在农村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因自然灾害、年久失修等因素造成房屋倒损的本市户籍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孤儿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资助。

二、哪些情形不予资助?

1.已经获得市慈善会危房改造资助的家庭;

2.低收入家庭中属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家庭;

3.年龄较大以及半自理、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三、慈善危房重建的建筑面积有哪些规定?

慈善危房改造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以自建、自修为主。重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30平米、2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户不低于5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米,不得低于15平米。

四、慈善危房改造申请什么时候受理?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原则上在每年2至5月受理危房改造申请,10月底前完成资金审批发放工作。

五、怎样申请慈善危房改造?

凡符合慈善危房改造资助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公共服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鹤山市慈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六、申请慈善危房改造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复印件;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于住房重建,若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不属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需由所在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共同出具证明,证明重建地块由申请人使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4.危房重建或维修工程预算表;

5.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慈善危房改造建设竣工期限有哪些规定?

当年审批的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期限原则上要求在次年元旦前竣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迟。

八、慈善危房改造的审核审批程序怎样?

1.镇(街)公共服务办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拍照危房改造前照片,符合资助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市慈善会审批。

2.市慈善会自收到镇(街)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联合镇(街)公共服务办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准其重建或维修资助金额,并与被资助对象签订《慈善会危房改造项目资助协议书》,将资助对象情况在慈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九、慈善危房改造的资金划拨和竣工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慈善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由镇(街)公共服务办负责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工程建设资金由市慈善会按程序划拨到镇(街)财政所,由镇(街)根据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划拨到施工单位或资助对象个人账户。危房改造竣工后,由镇(街)公共服务办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市慈善会按照改造数量的30%进行抽查验收。

 

慈善精神康复门诊救助办理指南

 

一、设立慈善精神康复门诊救助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精神疾病患者免费门诊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卫〔2012〕106号)精神,慈善精神康复门诊救助主要是对本市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政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进行适当补助。目的是帮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回归社会,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慈善精神康复门诊救助对象有哪些?

本市户籍的所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病种)。

三、慈善精神康复门诊救助怎样申请?

1.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监护人)持患者身份证、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市免费精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市慢性病防治站)提出申请,签署《鹤山市精神疾病免费门诊协议书》,办理《鹤山市精神疾病免费就诊卡》。

2.患者(家属/监护人)凭《鹤山市精神疾病免费就诊卡》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市慢性病防治站)精神门诊就诊,患者门诊就诊的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由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市慈善会的平均救助标准进行一站式救助。

四、救助对象需履行哪些义务?

1.患者(家属/监护人)愿意配合项目进行合理宣传,可提供合理的肖像授权;

2.患者(家属/监护人)要积极配合项目执行,协助审核单位的信息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等;

3.患者(家属/监护人)需服从有关规定,配合我市精神医疗机构进行管理随访。

 

◆咨询和投诉方式◆

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慈善会相关救助资助工作有意见或疑问的,可向各镇(街)公共服务办或市慈善会咨询和投诉。

沙坪街道公共服务办:8930933

雅瑶镇公共服务办:8288277

古劳镇公共服务办:8766202

龙口镇公共服务办:8733325

桃源镇公共服务办:8211329

鹤城镇公共服务办:8388931

共和镇公共服务办:8300220

址山镇公共服务办:8315261

宅梧镇公共服务办:8633420

双合镇公共服务办:8636559

市慈善会秘书处:  883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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