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4-09-25 09:10
来源:本站
近日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民政局发布
《关于江门市2024年度—2026年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鹤山市慈善会获得
2024-2026年度江门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收到票据后请妥善保管,此票据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下载税前扣除资格联合确认文件;
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该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收到票据后请妥善保管,此票据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捐款人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送本单位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扣缴义务人);或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页面,最下方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中添加捐赠信息,如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无扣缴义务人的,需要自行计算税前扣除额;
税务部门据此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
(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组织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